契稅
錄入編輯:裕豐財稅 | 發布時間:2024-03-05 契稅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雙方所立的契約,向土地房屋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應繳稅范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契稅稅率
現行契稅實行的3%至5%的幅度比例稅率。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契稅計稅依據
根據現行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按其不同的稅目分為3種情況: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對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契稅納稅環節
根據現行《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應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發生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產權證之前繳納。契稅的征收管理同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有著密切的關系。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法的規定,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動要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發放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只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才是土地、房屋權屬的合法憑證。不憑契稅完稅憑證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對契稅的征收管理不利。因此,把契稅的納稅環節定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發生后,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之前,是保證契稅收入的關鍵所在。
契稅減免
根據現行《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契稅減免主要有: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免稅范圍只限經當地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并且在國家規定住房面積以內,按標準價(或者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補償費的,免征契稅;超出補償費的部分,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批準可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5)駐華使領館購買的館舍及職業領館館長官邸,免征契稅;對駐華使領館為工作人員和職業領館館長以外的其他代表派遣國的領事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由外交部提供我國與他國雙邊協定或者領事條約中有關我國住他國使領館購買房地產享受免稅的證明,報經財政部批準,免征契稅。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項目。
計算規則
契稅應納稅額=房屋價值x契稅稅率第一套、第二套且建筑面積90平及一下的,契稅稅率=0.01第一套且建筑面積90平以上的,契稅稅率=0.015第二套且建筑面積90平以上的,契稅稅率=0.02第三套及以上且建筑面積168平及以下的,契稅稅率=0.03第三套及以上且建筑面積168平及以上的,契稅稅率=0.04存量房(非住房),契稅稅率=0.03
印花稅應納稅額=房屋價值x印花稅稅率(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