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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2.0)》

    錄入編輯:裕豐財稅 | 發布時間:2024-01-24
    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2.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2023 年 12 月前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2023 年 7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延續、優化、完善并落實好減稅降費政策。7 月 ···


    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稅費優惠政策指引(2.0)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3 年 12 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2023 年 7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延續、優化、完善并落實好減稅降費政策。7 月 31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對今明兩年到期的階段性政策作出后續安排。為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 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及時了解適用稅費優 惠政策,我們對現行有效的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 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據、政策案 例的體例,編寫形成了減輕稅費負擔、推動普惠金融發展、支 持創新創業、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等 4 方面 50 項稅費優惠政策的指引,供納稅人繳費人和各地財稅人員參考使用。



    目   錄


    一、減輕稅費負擔 1

    1.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1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 10 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2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增值稅政策 5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六稅兩費 ”政策 7

    5.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9

    6.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200 萬元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12

    7.500 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14

    8.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17

    9.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 19

    10.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 20

    11.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政策 21

    12.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22

    二、推動普惠金融發展 24

    13.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1000 萬元及以下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24

    14.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100 萬元及以下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29

    15.為農戶、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31

    16.金融機構農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34

    17.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35

    18.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政策 37

    19.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39

    20.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策 42

    21.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44

    22.農牧保險免征增值稅政策 47

    23.為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減計收入總額政策 48

    24.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50

    25.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計收入總額政策 53

    三、支持創新創業 55

    26.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 55

    27.創業投資企業靈活選擇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核算方式政策 59

    28.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63

    29.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66

    30.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68

    3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70

    32.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政策 74

    33.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政策 76

    34.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78

    35.大學科技園免征增值稅政策 80

    36.大學科技園免征房產稅政策 83

    37.大學科技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84

    四、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 86

    38.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減免政策 87

    39.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減免政策 90

    40.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減免政策 92

    41.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減免政策 97

    42.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101

    43.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102

    44.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103

    45.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104

    4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105

    47.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106

    48.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107

    49.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109

    50.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工資加計扣除政策  113


    一、減輕稅費負擔

    1.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優惠內容】

    1.納稅人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2.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 額 5000-20000 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 5000-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300-500 元。

    3.省、 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


    【享受條件】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享受方式】
    個人可在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等線上、線下渠道辦理代開發票、繳納稅款等業務。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
    【政策案例】
    某教授在外單位授課獲取酬勞,8 月 5 日到辦稅服務廳代 開征收率為 1%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代開發票金額為 400 元, 未超過 500 元的起征點,則可免征增值稅;如代開發票金額為 800 元,超過 500 元的起征點,則需按照 800 元全額繳納增值稅 8 元(=800*1%)。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 10 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月銷售額 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適用于按期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以 1 個月為 1 個納稅期的,月銷售額未超過 10 萬元;小規模納稅人以 1 個季度為 1 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 30 萬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3.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 超過 10 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 10 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4.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 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5.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 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 10 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6.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 1 個月或 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方式】
    1. 申報流程:該事項屬于申報享受增值稅減免事項。小規模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 10 萬元 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
    2.辦理渠道:小規模納稅人可在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等線上、線下渠道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 年第 1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號)
    【政策案例】
     1:某小規模納稅人 2023 年 7-9 月的銷售額分別是 6 萬 元、8 萬元和 12 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則 9 月的銷售額 超過了月銷售額 10 萬元的免稅標準,可減按 1%繳納增值稅,7 月、8 月的 6 萬元、8 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 2023 年 3 季度銷售額合計 26 萬元,未超過季度銷售額 30 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26 萬元全部能夠享受免稅政策。
     2:某小規模納稅人 2023 年 7-9 月的銷售額分別是 6 萬 元、8 萬元和 20 萬元,如果納稅人按月納稅,7 月和 8 月的銷 售額均未超過月銷售額 10 萬元的免稅標準,能夠享受免稅政 策,9 月的銷售額超過了月銷售額 10 萬元的免稅標準,可減按 1%繳納增值稅;如果納稅人按季納稅,2023 年 3 季度銷售額合 計 34 萬元,超過季度銷售額 30 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34 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政策,但可以享受減按 1%征收增值稅政策。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 1%征收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稅小規模 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 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 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2.發生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或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
    目。
    【享受方式】
    1.申報流程:該事項屬于申報享受增值稅減免事項。小規模 納稅人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 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 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 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相應欄次,并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選擇對應的減免性質代碼 01011608,填寫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2.辦理渠道:小規模納稅人可在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等線上、線下渠道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 年第 1 號)
    【政策案例】
    一家餐飲公司為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 年 8 月 5 日為客戶開具了 2 萬元的 3%征收率增值稅普通發票。8 月實際月銷售額為 15 萬元,均為 3%征收率的銷售收入,因公 司客戶為個人,無法收回已開具發票,還能否享受 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
    解析:此種情形下,該餐飲企業 3%征收率的銷售收入 15 萬元,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進行減稅申報,享受 3%征收率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為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無需對已開具的 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進行作廢或換開。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因此,今后享受 3%征收 率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時,如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應按照 1%征收率開具。




    4.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 “六稅兩費”政策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增值稅小規 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資源稅(不含 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印 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 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印 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 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 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 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享受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不需額外提交資料。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號)
    【政策案例】
    甲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 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的公告》(2023 年第 5 號,以下簡稱 5 號公告)規定的 “物流 企業”條件,當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為 20 元/平方米, 該企業自有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面積為10000 平方米,可按 5 號公告規定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減按 50%計征優惠。甲企 業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六稅兩費”減半征收優惠政策,年應納稅額是多少?
    解析: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 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號)第 四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已依法享受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 “六稅兩費”減半征 收優惠政策。在納稅申報時, 甲企業可先享受物流企業大宗商 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再按減免后的金額 享受 “六稅兩費”優惠政策,兩項優惠政策疊加減免后的應納稅額為:20×10000×50%×50%=50000 元。

    5.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 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 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 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300 人、資產總額不超過 5000 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 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 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享受方式】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 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小型微 利企業應準確填報基礎信息,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 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信息系統將為小型微利企業智能預填優惠項目、 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2023 年第 6 號)
    【政策案例】
    A 企業 2022 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3 年 1 季度季初、季末的從業人數分別為 120 人、200 人,1 季度 季初、季末的資產總額分別為 2000 萬元、4000 萬元,1 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 190 萬元。
    解析:2023 年 1 季度,A 企業 “從業人數”的季度平均值 為 160 人,“資產總額”的季度平均值為 3000 萬元,應納稅所 得額為 190 萬元。符合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的 判斷標準: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截至本期 預繳申報所屬期末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 5000 萬元、從業 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 300 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300 萬元, 可以享受優惠政策。A 企業 1 季度的應納稅額為:190×25% ×20%=9.5(萬元)。




    6.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200 萬元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個體工商戶年 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2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1.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 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 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 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3.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200 萬元部分的 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 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50%
    【享受方式】
    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 征稅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經營所得納稅 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于通過電 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自動提供申報表和報 告表中該項政策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應納稅額自動進行稅款劃繳。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 年第 12 號)
    【政策案例】
     1:納稅人張某同時經營個體工商戶 A 和個體工商戶 B, 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 80 萬元和 150 萬元,那么張某在年度匯 總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納稅所
    得額為 200 萬元。
     2:納稅人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 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80000 元(適用稅率 10%,速算扣除數 1500) ,同時可以享受 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 2000 元,那么李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80000×10%-1500)-2000] ×50%=2250 元。
     3:納稅人吳某經營個體工商戶 D,年應納稅所得額為 2400000 元(適用稅率 35%,速算扣除數 65500),同時可以享 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 6000 元,那么吳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 =[(2000000 × 35%-65500 )-6000 × 2000000 ÷ 2400000 ] ×50%=314750 元。




    7.500 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企業
    【優惠內容】
    企業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進 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 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條件】
    1.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 下簡稱固定資產);所稱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 造,其中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 資產;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 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 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 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 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2.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3.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4.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 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5.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 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23 號)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 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6.單位價值超過 500 萬元的固定資產,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 號)、《財 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 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 號)、《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 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68 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37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 46 號)
    【政策案例】
    A 企業 2021 年 12 月購入了一套生產設備并投入使用,價值 300 萬元,使用年限為 5 年,無殘值,2022 年 1 月起在會計處理時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年折舊額 60 萬元。根據相關規定, A企業購入的該套設備金額可一次性計入 2022 年度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減免條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優惠內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用人單位安排 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 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 自治 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 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 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職職工人數在 30 人(含) 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條件】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公式: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或當地社平工資的 2 倍,取低值)。
    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申報時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8 號)
    2.《財政部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8 號)
    【政策案例】
     1:北京一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為 500 人,年平均工資 10 萬元,由殘聯部門審核實際安置了 2 名殘疾人就業。企業安置殘疾人的比為2÷500×100%=0.4%<1%,按90%比例繳納殘保金為(500×1.5%-2) ×10×90%=49.5 萬元。若該企業安置 5 名殘疾人就業,則比例為 5÷500×100%=1%,可按50%比例繳納殘保金為(500×1.5%-2) ×10×50%=12.5 萬元。
     2: 北京一企業在職職工人數為 30 人,年平均工資15萬元,未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可享受免征殘保金政策。

    9.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減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 費額的 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 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 50%的幅度內減征。
    【享受條件】
    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 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 50%的幅度內減征。各。▍^、市)財 政、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制定的減征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申報時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
    【政策案例】
    一廣告公司 2022 年文化事業建設費應繳費額為 2 萬元。享受減半征收政策后,實際應補(退)費額為2×50%=1 萬元。




    10.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 2 萬元(按季納稅 6 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條件】
    月銷售額不超過 2 萬元(按季納稅 6 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 號)
    【政策案例】
    一廣告公司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2 年 10 月份申報 3 季度(7 月-9 月)增值稅時所填季銷售額為 5.5 萬元,可享受文化事業建設費免征政策。




    11.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 10 萬元,以及按季度納稅的季 度銷售額不超過 30 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 號)
    【政策案例】
    一超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 年 6 月份申報上月增值稅時所填月銷售額為 8 萬元,可享受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免征政策。




    12.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
    【享受主體】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繳費人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 至 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 2024 年底。在。▍^、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自 2023 年 5 月 1 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 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 號)有關 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 2024 年底。
    【享受條件】
    1.所有失業保險繳費人均可享受。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 號)有關規定,確定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的地區范圍。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 號)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 號)
    【政策案例】
    以上海市為例,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本 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滬人社規〔2023〕9 號), “從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市失業保險繼續執行1%的繳費比例,其中單位繳費比例 0.5%,個人繳費比例 0.5%。從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繼續在國家規定的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調 2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考核用 人單位浮動費率時,按照調整后的行業基準費率執行!北臼屑灼髽I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為 0.4%,該企業職工小張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 7000 元,那么,該企業 2023 年 5 月應為小張繳納失業保險費為70 元,其中單位繳費部分為:7000 元*0.5%=35 元,個人繳費部分為:7000元*0.5%=35 元;為小張繳納工傷保險費為:7000元*0.4%*80%=22.4 元。




    二、推動普惠金融發展
    13.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1000 萬元及以下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 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免征增值稅;高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 場報價利率(LPR)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 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享受條件】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 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2.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成立的已通過監管部門上一年度 “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 以及經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皟稍鰞煽亍笔侵竼螒羰谛趴傤~ 1000 萬元以 下(含)小微企業貸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同比增速,有貸款余額的戶數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業貸款 資產質量水平和貸款綜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貸款相關的銀行服務收費)水平。金融機構完成 “兩增兩控”情況, 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準成立的已實現監管部門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 會批準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 融機構。金融機構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情況, 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準。
    3.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0 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4.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一經發現存在虛報或造假騙取本項稅收優惠情形的,停止享受上述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持續跟蹤貸款投向,確保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的實際使用主體與申請主體一致。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6 號)
    5.《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政策案例】
    A 銀行是一家通過 2022 年度監管部門“兩增兩控”考核的機構。2023 年第 3 季度,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 市場報價利率(LPR)為 3.55%,A 銀行累計向 5 戶小微企業發 放 5 筆 1000 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其中:3 筆年利率為 6%,第 3 季度確認利息收入 36 萬元(不含稅,下同),2 筆年利率為 3%,第 3 季度確認利息收入 12 萬元。10 月份,A 銀行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可按會計年度在規定的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中一種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方法一:A 銀行 3 筆 6%利率【超過 LPR150%(5.325%=3.55% ×150%)】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不適用免征增值稅優惠,應按 照 6%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2.16 萬元(=36×6%)。2 筆 3% 利率【未超過 LPR150%(5.325%=3.55%×150%)】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方法二:A 銀行 3 筆6%利率的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LPR150%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31.95=36 ×5.325%÷6%),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高于該筆貸款按照 LPR150%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4.05=36-31.95),不能享受免 稅優惠,應按照 6%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0.243 萬元(=4.05 ×6%)。2 筆 3%利率的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均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 LPR150%計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規定免征增值稅。




    14.金融機構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100 萬元及以下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 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2.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 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 萬元(含本數) 以下的貸款。
    3.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3 號)
    4.《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政策案例】
    2024 年第 1 季度,假設 A 銀行向 30 戶小型企業、微型企 業發放的單筆額度 100 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共計 300 萬元(不含稅收入)。4 月份納稅申報時,A 銀行取得的 300 萬元利息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15.為農戶、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 券提供融資擔保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以下稱 “原擔! )提供再擔保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 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 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 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 生產經營。農戶擔保、再擔保的判定應以原擔保生效時的被擔保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原擔保生效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 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3.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農戶、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融資擔保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8 號)
    4.《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政策案例】
    2024 年 1 月,假設 A 公司為 10 戶農戶、小型企業、微型 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 收入 10 萬元(不含稅收入)。2 月份納稅申報時,A 公司取得的 10 萬元擔保費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16.金融機構農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向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 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 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 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 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 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 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 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 100 萬元(含本數)的農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 10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享受方式】
    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金融機構農戶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67 號)
    【政策案例】
    2023 年 7-9 月,假設甲銀行(按季納稅)向 50 戶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利息收入 15 萬元(不含稅收入)。10 月份納稅申報時,甲銀行取得 15 萬元利息收入可按規定申報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17.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
    稅政策
    【享受主體】
    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 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 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 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 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 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 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享受方式】
    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號)
    【政策案例】
    2023 年 8 月,假設 A 小額貸款公司向 30 戶農戶發放 10 萬 元以下小額貸款取得利息收入 2 萬元(不含稅收入)。9 月份納稅申報時,A 小額貸款公司取得 2 萬元利息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18.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政策
    【享受主體】
    金融機構和小型企業、微型企業
    【優惠內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 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 12 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 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享受方式】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實行“ 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2022 年第 22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3 號)
    5.《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 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 年第 14 號)
    【政策案例】
    甲企業為微型企業,2023 年 5 月與乙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 10 萬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甲企業、 乙銀行是否都可以享受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稅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 22 號)第四條 第( 一)項規定,對應稅憑證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書立該應稅憑證的納稅人均可享受印花稅減免政策,明確特定納稅人適用印花稅減免優惠的除外。因此,甲企業、乙銀行申報該筆借款合同印花稅時,均可享受免征印花稅優惠。




    19.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
    【享受主體】
    提供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 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2%;
    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25%;
    3.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50%;
    4.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 100%。
    【享受條件】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 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 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 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 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 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 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 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 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四條
    【政策案例】
    某銀行給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的企業貸 款,其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分別可按什么比例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
    解析:該銀行給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的企業貸款,按照政策規定,屬于中小企業貸款,其可疑類貸款可按50%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損失類貸款可按100%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20.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提供涉農貸款、 中小企業貸款的金融企業
    【優惠內容】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 1 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 300 萬元(含 300 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余額超過 300 萬元至 1000 萬元(含 1000 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余額超過 1000 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 25 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1.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 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1)農戶貸款;
    (2)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 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 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注冊地位于農村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所有貸款。農村區域,是指除地級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區及其市轄建制鎮之外的區域。
    2.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的企業的貸款。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 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2011年第 25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 25 號)
    【政策案例】
    假設 A 企業是一家金融企業,涉農貸款發生 300 萬元貸款損失,應依據什么資料計算確認損失稅前扣除?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 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25 號)第一 條第一款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 1 年以 上,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 300萬元(含 300 萬元)的,經追索 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 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向借款 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 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1.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優惠內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享受條件】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 委令 2010 年第 3 號)相關規定,并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2.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發生額占當年信用擔保業務發生總額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3.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4.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 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號)第四條
    【政策案例】
    某公司為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2023年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為 1500 萬元,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為10萬元,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解析: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該公司 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 1%為1500 萬×1%=15 萬,即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5 萬元,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10萬元轉為當期收入。




    22.農牧保險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提供農牧保險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農牧保險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農牧保險,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植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項
    【政策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保險公司,2023 年 10 月,甲公司與一家肉雞飼養企業簽訂了養殖業保險合同,并取得保費收入 100 萬元 (不含稅收入)。11 月份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甲公司取得的 100萬元擔保費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23.為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減計收入總額政策
    【享受主體】
    為農戶提供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對金融機構、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條件】
    1.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于鄉鎮(不包括城關鎮) 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 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于農戶為準。
    2.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 10 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優惠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支持農村金融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5 號)
    【政策案例】
    某小額貸款公司 2023 年取得 9 萬元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應如何計入收入總額?
    解析:對金融機構、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在上例中, 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 9 萬元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應按其90%,即 8.1 萬元計入收入總額。




    24.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
    【優惠內容】
    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 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1 年第 6 號)附件 2 中“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 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 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86 號) ”執行。政策延續執行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條件】
    1.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1)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 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小額貸款公司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小額貸款公司的委托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以及除第一條列舉資產之外的其他風險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
    4.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4 號)
    【政策案例】
    A 公司為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2023 年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為 1000 萬元,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為 3 萬元,當年可稅前扣除多少貸款損失準備金?
    解析:根據政策規定,對經省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 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 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
    上例中,根據計算公式計算可得,A公司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 資產余額1000萬×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3萬=7萬,即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7元。




    25.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減計收入總額政策
    【享受主體】
    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優惠內容】
    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 90%計入收入總額。政策延續執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享受條件】
    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余額。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普惠金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支持農村金融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55 號)
    【政策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2022 年取得 100 萬保費收入,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如何計入收入總額?
    解析: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100萬×90%=90 萬, 甲公司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按 90 萬計入收入總額。




    三、支持創新創業
    26.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
    【享受主體】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人和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 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24 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在股權持有滿 2 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 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 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 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條件】
    (一)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 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 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 5 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 2 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 二)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 10  部門令第 39 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 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 2 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三)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 2 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 50%。
    (四)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在此期間已投資 滿 2 年及新發生的投資,可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文件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3年第 17 號)適用有關稅收政策。
    【享受方式】
    天使投資個人、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創投企業、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規定辦理優惠手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2023 年第 17 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 年第 43 號)
    【政策案例】
     1: 某合伙創投企業于 2020 年 12 月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假設其他條件均符合文件規定,合伙創投企業的某個法人 合伙人于 2021 年 1 月對該合伙創投企業出資,2022 年 12 月,合伙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時,該法人合伙人同樣可享受稅收政策。
     2:納稅人張某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為 500 萬元。2022 年,張某在投資期限滿 2 年后,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應納稅所得 額 400 萬元。按照現行稅收優惠政策規定,張某可按照投資額 的 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可抵扣 500 萬元×70%=350萬元。




    27.創業投資企業靈活選擇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核算方式政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1.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 “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 10 部門令第 39 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 105 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2.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1)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 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后的余額計算,余額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于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 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規定 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 的 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
    (2)股息紅利所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于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個人合伙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并由創投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上述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適用于計算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的應納稅額。
    3.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  資額的 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  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 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4.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3年內不能變更。
    5.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 10 部門令第 39 號) 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 105 號)規定完成備案的 30 日內, 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創  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 3 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 3 年的次年 1 月 31 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按規定辦理核算方式備案后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國證監會關于延續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24 號)
    【政策案例】
    納稅人張某是 A 創業投資企業的合伙人,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A 企業可選擇按照單一投資基金核算,也可以按照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假設 A 企業選擇按照單一投資基金核算,2022 年度張某從該企業分得股權轉讓所得100萬元,按照 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張某應納稅額=100×20%=20萬元。假設 A 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2022年度張某從該 企業分得所得100萬元,按照 “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 額 累進稅率計 算繳納個人 所得稅 , 張某應納稅額=100 ×35%-6.55=28.45 萬元。




    28.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2 年(24 個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條件的,可以按 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 70%在股權持有滿 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2 年(24 個月)以上。
    2.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 10 部委令 2005 年第 39 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 務部等 5 部委令 2003 年第 2 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3.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 “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 “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4.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5.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 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和《關于修訂印  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 195 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同時,職工人數不  超過 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 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 2 億元。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政策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國內的創業投資企業,在 2020 年 6 月以 2000萬投資了乙公司,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乙公司為依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未上市),目前有在職員工數 200 人,年營業額 5000 萬,總資產 1.5億。按照政策規定,乙公司符合未上 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條件,因此甲公司對乙公司投資額的 70% 在股權持有滿 2 年的當年可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9.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 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 2 年(24 個月) 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  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享受條件】
    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 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 2003年第 2 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 2 年(24 個月),即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 2 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 2 年。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 號)和《關于修訂印 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 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同時,職工人數不  超過 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 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 2 億元。
    5.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81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政策案例】
    A 企業于 2020 年 8 月 1 日成為某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又于 2021 年 10 月 2 日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至 2023 年 10 月 2 日該投資滿 2 年。2023 年,A企業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 額的 70%抵扣該企業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0.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個人股東
    【優惠內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 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 計劃,在不超過 5 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享受條件】
    1.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 500 人的企業。
    2.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政策。
    【享受方式】
    享受政策應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三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 80 號)第二條
    【政策案例】
    例:甲企業為符合條件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022年,該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李某轉增股本 100 萬元。李某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項目,適用 20%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100×20%=20萬元。若李某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享受   轉增股本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稅款。

    31.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以外,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1.煙草制造業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住宿和餐飲業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 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批發和零售業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 術支持活動。

    4.房地產業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 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 研究。

    6.娛樂業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 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 研究。

    備注: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2017)》為準, 并隨之更新


    【優惠內容】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3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2.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 產的,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20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 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 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 除。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 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 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 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 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 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 年第9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0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 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7 號)
    【政策案例】
    A 公司是一家科技服務業企業,假設 2023 年發生了 1000 萬元研發費用(假設全部符合加計扣除條件,計入當期損益),應如何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解析: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7 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即 A 公司 2023 年發生研發 費用 1000 萬元,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可在按規定 據實扣除 1000 萬元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合計在稅前扣除 2000 萬元。

    32.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 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部門發布。
    3.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 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繼續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 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2 號)
    【政策案例】
    2023 年 4 月,A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為符合條件的在孵對象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取得收入 100 萬元(不含稅收入)。5 月份納稅申報時,A 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取得 100 萬元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33.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政策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 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 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認定的國家級、省 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 繼續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認定的國家 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自認定之日次 月起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 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方式】
    納稅人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實行 “ 自行判別、 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 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2 號)
    【政策案例】
    A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房產原值 5000 萬元,減除比例 30%,該省房產稅實行按季申報。2023 年三季度,A 企業應繳納房產 稅 10.5 萬元[5000×(1-30%) ×1.2%×1/4],在納稅申報時,可直接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對應免稅額 10.5 萬元。




    34.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 辦法由國務院科技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按 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認定的國家級、省 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繼續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自認定之日次 月起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 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方式】
    納稅人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實行 “ 自行判別、 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 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 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2 號)
    【政策案例】
    A 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占地面積 3000 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每平方米 20 元,該省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季申報。2023 年三季度,A 企業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1.5 萬元(3000 × 20/10000×1/4),在納稅申報時,可直接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對應免稅額 1.5 萬元。




    35.大學科技園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 級大學科技園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 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2.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分別由國務院教育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發布。
    3.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4.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5.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 學科技園,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繼續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認定 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 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 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 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2 號)
    【政策案例】
    2023 年 1 月,A 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向符合條件的在孵對象提供鑒證咨詢服務,取得收入 100 萬元(不含稅收入)。2 月 份納稅申報時,A 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取得的 100 萬元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36.大學科技園免征房產稅政策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 級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分別由國務院教育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 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 學科技園,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繼續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認定 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 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方式】
    納稅人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實行 “ 自行判別、 申報享受、 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 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 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2 號)
    【政策案例】
    A 省級大學科技園,房產原值 5000 萬元,減除比例30%,該省房產稅實行按季申報。2023 年三季度,A 企業應繳納房產 稅 10.5 萬元(5000×(1-30%) ×1.2%×1/4),在納稅申報時,可直接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對應免稅額 10.5 萬元。




    37.大學科技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 級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稅使用稅。
    【享受條件】
    1.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分別由國務院教育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發布。
    2.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3.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 并將房產土地權屬資料、房產原值資料、房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備查。
    4.201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 學科技園,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繼續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2024 年 1 月 1 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自認定 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資格的, 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方式】
    納稅人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實行 “ 自行判別、 申報享受、 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的辦理方式。納稅人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 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繼續實施科技 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42 號)
    【政策案例】
    A 省級大學科技園,占地面積 3000 平方米,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每平方米 20 元,該省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季申報。2023 年三季度,A 企業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1.5 萬元(3000 × 20/10000×1/4),在納稅申報時,可直接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對應免稅額 1.5 萬元。




    四、重點群體創業稅收優惠
    38.重點群體創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持《就業創業證》(注  明“ 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 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具體包括:
    1.納入全國防止返貧監測和銜接推進鄉村振興信息系統的脫貧人口。
    2.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
    3.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
    4.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 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員從事  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 3 年(36 個月) 內按每戶每年 20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規定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 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規定扣減限額的, 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享受方式】
    1.脫貧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2.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的登記失業人員, 以及畢業年度內 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先申領《就業創業證》。失業人 員在常住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 畢業生離校后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申領后,相關人員可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  記證》,下同)、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 “兩證整合” 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h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 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號)的規定,核實其是否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 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創業證》 上注明 “ 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 “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 策”。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的登記失業人員, 以及畢業年度內校畢業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3.納稅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未滿 3 年的,可繼續享受至 3 年期滿為止。本公告所述人員, 以前 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 3 年的,不得再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 優惠政策未滿 3 年且符合條件的,可按上述規定享受優惠至 3年期滿。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 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5 號)
    【政策案例】
    某脫貧人口于 2023 年 2 月在北京市創辦個體工商戶 A,前期未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稅費優惠政策。一季度實際應當繳納增值稅 1000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 700 元、教育費附加 300 元、 地方教育附加 200 元、個人所得稅 1000 元,合計 12200 元。北 京市的限額扣除標準為每戶每年 24000 元,該個體工商戶 2023 年的扣除限額=24000/12*11=22000 元。該納稅人 4 月申報納稅 時可依次扣除增值稅 1000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 700 元、教育費附加 3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200 元、個人所得稅 1000 元,合計 12200 元。




    39.退役士兵創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自主就業退役 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 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 3 年 (36 個月)內按每戶每年 20000 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 20%,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1.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 務院中央軍委令第 608 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 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 以上述扣減 限額為限。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應當按月換算其 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3.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享受稅收優惠政 策進行納稅申報時,注明其退役軍人身份,并將《中國人民解 放軍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 隊退出現役證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留存備查。
    4.納稅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未滿 3 年的,可繼續享受至 3 年期滿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 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 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 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 3 年且符合條件的,可按上述規定享受優惠至 3 年期滿。
    【享受方式】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 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號)
    【政策案例】
    某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于 2023年 2月在北京市創辦個體工商 戶 A,前期未享受過退役士兵創業稅費優惠政策。一季度實際 應當繳納增值稅 2000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 1400 元、教育費附 加 6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400 元、個人所得稅 2000 元,合計 24400 元。北京市的限額扣除標準為每戶每年 24000 元,該個體工商戶2023年扣除限額=24000/12*11=22000 元。該納稅 人 4 月申報納稅時可依次扣除增值稅 20000 元、城市維護建設 稅 1400 元、教育費附加 600 元,合計 22000 元。由于 22000 元的額度已用盡,不再扣減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2023年剩余期間也不再享受該政策。




    40.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招用脫貧人口, 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 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 “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人員,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 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 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 “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的人員,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 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 險當月起,在 3 年(36 個月)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3.企業與脫貧人口, 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 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 “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的人員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繳納的 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納稅人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5.納稅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未滿 3 年的,可繼續享受至 3 年期滿為止。本公告所述人員, 以前年度已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 3 年的,不得再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 優惠政策未滿 3 年且符合條件的,可按上述規定享受優惠至 3年期滿。
    【享受方式】
    1. 申請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持下列材料
    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脫貧人口不需提供)。
    (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 依法為重點群體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通過內部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2.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招用重點群體的人數及其實際工作月 數核算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 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維護 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 以實際應繳納的 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大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 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 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 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 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享受優惠政策當年,重點群體人員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總額。
    減免稅總額=∑每名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數÷12×具體定額標準
    (2)第2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 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重點群體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3.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 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的《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招用脫貧人口無需提供)。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 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5 號)
    【政策案例】
    某北京市企業 A 于 2023 年 1 月、4 月分別招錄一名脫貧人口就業(以下分別稱甲和乙),與其簽訂了 1 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保。該企業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一季度實際應當繳納增值稅 200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 140 元、教育費附加 60 元、地方教育附加 40 元,合計 2240 元;二季度實際應當繳納增值稅 400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 280 元、教育費附加 120元、地方教育附加 80 元,合計 4480 元。北京市的定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年 7800 元,該企業 4 月申報期申報納稅時的減免稅總額為 780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稅200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 140 元、教育費附加 60 元、地方教 育附加 40 元,合計 2240 元。7 月申報期申報納稅時的減免稅總額為 13650 元(甲的額度為 7800 元,乙的額度為 5850 元), 剩余額度為 1141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稅 4000 元、城市維護建 設稅 280 元、教育費附加 120 元、地方教育附加 80 元,合計 4480 元。二季度享受該政策后,剩余額度 6930 元,可用于 2023年內剩余期間繼續扣減。




    41.吸納退役士兵就業稅費減免政策
    【享受主體】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招用自主就業退 役士兵,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 3 年(36 個 月) 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 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 準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 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 務院中央軍委令第 608 號)的規定退出現役并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3.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4.企業既可以適用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 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5.企業按招用人數和簽訂的勞動合同時間核算企業減免稅 總額,在核算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 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業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 總額的, 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 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 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減免稅總額的, 以核算減免稅總額為限。
    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 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企業工作不滿 1 年的,應當按月換算 減免稅限額。計算公式為:企業核算減免稅總額=Σ每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單位工作月份÷12×具體定額標準。
    6.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將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 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 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 證書》、《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義務兵退出現役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士官退出現役證》;
    (2)企業與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3)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
    7.納稅人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未滿 3 年的,可繼續享受至 3 年期滿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滿 3 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 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未滿 3 年且符合條件的,可按上述規定享受優惠至 3 年期滿。
    【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 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4號)
    【政策案例】
    某北京市企業 A 于 2023 年 1 月、4 月分別招錄一名自主就 業退役士兵就業(以下分別稱甲和乙),與其簽訂了 1 年以上 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保。該企業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一季 度實際應當繳納增值稅 800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 560 元、教育 費附加 240 元、地方教育附加 160 元,合計 8960 元;二季度實 際應當繳納增值稅 1000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 700 元、教育費附加 3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200 元,合計 11200 元。
    北京市的定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年 9000 元,該企業 4 月申 報期申報納稅時的減免稅總額為 9000 元,可依次扣除增值稅 8000 元、城市維護建設稅 560 元、教育費附加 240 元、地方教 育附加 160 元,合計 8960 元。7 月申報期申報納稅時的減免稅 總額為 15750 元(甲的額度為 9000 元,乙的額度為 6750 元), 剩余額度為 6790 元,可扣除增值稅 6790 元。由于 15750 元的 額度已用盡,不再扣減其他稅費。如無其他變化,2023 年剩余期間也不再享受該政策。




    42.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每一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政策案例】
    A 為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于 2023 年 1 月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該個體工商戶自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提供的增值稅應稅服務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43.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 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隨軍家屬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2.每一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 號)第二條
    【政策案例】
    納稅人李某為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于 2023 年 3 月辦 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在三年內李某從事個體經營的所得,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

    44.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安置的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 60%(含) 以上,并有軍(含) 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享受方式】
    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三十九)項
    【政策案例】
    甲企業是一家 2023 年 10 月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新開辦的 家政服務企業,自 2023 年 10 月至 2026 年 9 月的三年內,甲企業提供的家政服務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45.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 3 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納稅人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規定填寫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
    2.辦理渠道: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四十)項
    【政策案例】
    A 為符合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于 2023 年 1 月辦理個體工 商戶登記,該個體工商戶自 2023 年 1 月至 2025 年 12 月,提供的增值稅應稅服務可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46.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
    【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 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請即可享受。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 號)第一條
    【政策案例】
    納稅人李某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 于 2023 年 3 月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在三年內李某從事個體經營的所得,可按規定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