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相關會計分錄
錄入編輯:裕豐財稅 | 發布時間:2023-05-08退回多交的企業所得稅賬務處理:
收到本年度退回的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費用
結轉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貸:本年利潤
收到以前年度退回的稅金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調整以前年度損益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應交所得稅是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當期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是在企業稅前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的基礎上調整確定的,計算公式為:
間接法:應納稅所得額=稅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企業當期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3、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4、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5、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6、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7、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于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8、各種贊助支出。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