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 稅收優惠政策
錄入編輯:裕豐財稅 | 發布時間:2023-04-01
3月2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議審?通過:
續和優化實施部分階段性稅費優惠政策,包括:將符合條件行業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為制度性安排長期實施;將減半征收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減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政策,延續實施至2027年底;將減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所得稅政策(實際稅負率5%)、降低失業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延續實施至2024年底;今年底前繼續對煤炭進口實施零稅率等。以上政策預計每年減負規模達4800多億元。會議要求,要做好政策宣介,確保企業應享盡享。
下面為大家盤點一下具體的稅費優惠政策: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
●小微企業“六稅兩費”優惠
●小微企業 企業所得稅 優惠(新增內容)
●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個人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新增內容)
●其他稅收優惠政策(新增內容)
一、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 |
優惠內容 | 執行期限 |
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稅率征收增值稅;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按1%預繳增值稅; | |
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普票),免征增值稅; | |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
二、小微企業“六稅兩費”優惠 |
優惠內容(減半征收) |
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合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享受優惠的,可疊加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
適用主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
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
PS:小微企業認定標準如下: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2、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3、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條件的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
三、小微企業 企業所得稅 優惠 |
優惠內容 |
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率為:25%*20%=5% |
適用主體:小微企業 |
執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
四、 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
優惠內容 |
創業: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
就業:用人單位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必 |
執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
[政策依據] 財稅〔2019〕2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
五、 個人所得稅專區
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
六、 其他優惠政策 |
優惠內容 |
1.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
2.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
3.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
4.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5.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 |
6.最新殘保金政策:一、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二、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三、本公告執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